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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淨額6千萬,要繳稅650萬2017/05/30發佈


總統已於2017年5月10日公布修正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將遺贈稅稅率結構由單一稅率10%調整為三級累進稅率,分別為10%、15%及20%,自修正生效日2017年5月12日起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修正後稅率規定。



南區國稅局舉遺產稅為例說明如下:被繼承人A君於2017年5月16日死亡,假設其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為6,000萬元假設可扣抵稅額0元,則其應納遺產稅額為650萬元6,000萬×15%-250萬。



 





 



另贈與人於修法前已有前次贈與行為,修法後再次贈與,則本次應納稅額尚須考量「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註,舉例如下:贈與人B君於2017年3月2日贈與兒子銀行存款3,220萬元,經核定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後之贈與淨額為3,000萬元,並於4月19日繳清應納贈與稅額300萬元,嗣B君於2017年5月19日贈與女兒銀行存款1,000萬元,則本次應納贈與稅額為150萬元【〔本年度贈與總額3,220萬+1,000萬-免稅額220萬-本年度扣除額0〕×15%-累進差額125萬-本年度內以前各次應納贈與稅額300萬-新舊制差額調整金額25萬〔舊制贈與淨額3,000萬-2,500萬×5%〕】。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遺產及贈與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產節稅!出售配偶贈與房地,交易損益「如何計算」2017/05/30發佈


民眾詢問,個人出售因配偶贈與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財產交易損益「該如何計算」?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以下簡稱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依同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以下簡稱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並按該房屋、土地原始取得之原因,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舊制房屋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成交價額,分別按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前點持有期間個人與配偶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



國稅局表示,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之計算,應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分別依下列規定減除成本或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一配偶原自第三人出價取得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前段規定,得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二配偶原自第三人繼承或受贈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後段規定,得減除繼承時或配偶原自第三人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



 





 



該局舉例,王君於2015年3月10日買進一筆房地,成本2,300萬元,於2015年8月20日贈與配偶張君贈與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500萬元,不課徵贈與稅,張君於2017年1月10日出售該房地時,售價2,600萬元,相關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140萬元,另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20萬元自前次王君2015年3月10日取得時之移轉現值計算至張君2017年1月10日出售時之申報移轉現值,並於2017年1月25日完成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其取得日依上述令釋以王君原始取得日2015年3月10日認定,計算持有期間為1年10個月20154年3月10日至2017年1月10日,因持有期間未滿2年,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規定,另所得額依上述令釋前後之規定計算如下:該局強調,上述令釋僅適用於配偶間相互贈與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行政救濟中之案件皆有適用,但是核課已確定的案件,則不能再變更。



該局說明,個人銷售符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的受贈不動產,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財政部考量夫妻為生活共同體,夫妻間財產之移轉與新取得之情形不同,於2017年3月2日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解釋,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嗣後出售時,放寬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否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房屋及土地成交總額,減除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之原始取得成本與個人及配偶持有期間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所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房地合一專區」查閱相關資訊,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機場捷運 A10站區段徵收工程6月6日開標2017/05/30發佈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辦理「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工程」已上網公告,預計2017年6月6日開標,工程費金額8億6,876萬5,253元,為完成設計後,採最有利標決標的工程標案,將發展A10山鼻站旁的山腳地區,使其成為蘆竹地區轉運中心、促進蘆竹區均衡發展。



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工程計畫區,位於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區東北隅,西側緊鄰桃林鐵路,東側與北側邊界至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範圍線,南側以農業區與保護區及工業區間區界為界線,計畫區範圍為四個獨立區塊所組成之區域,共計39.03公頃,將引入「TOD」Transit Oriented Development,以大眾運輸作為都市發展的導向發展模式概念,於周邊規劃商業區、住宅區、車站專用區等,讓周圍居民可善加利用機場捷運,以縮減交通時間,將A10站為中心,作為地方發展廊帶,未來可望成為繼南崁、大竹之後,蘆竹區第三個生活圈,並發揮轉運中心機能,引導原本自南崁交流道至台北通勤的居民,改至A10站搭乘機捷至台北市及新北市,減輕南崁交流道的交通負荷量。



「桃園捷運A10站區區段徵收工程」包括整地、道路、排水、交通、污水、自來水、景觀、機電、管線等項目工程,將設置自行車環區系統及捷運景觀大道,串連坑子溪沿岸綠帶及埤塘景觀公園,工期預估620日曆天,預計2019年1月完工,工程費預估8億6,876萬5,253元,未來將規劃社會住宅,並完整保存山鼻福德宮、室善居及陳家公祠「德馨堂」、頂社林家祖厝「德門居」等當地歷史古蹟,並結合坑子溪、外社休閒農業區、大古山風景區及五酒桶山步道等,發展本地休閒觀光產業。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為活化機場捷運周邊土地,日前已辦理「機場捷運A9a至A11改善工程」,規劃設計已於2017年4月11日進行標案評選,將規劃為結合自然、休閒、藝術、運動與自行車道等的機捷大道,此外,未來規劃A17領航站至A19桃園體育園區站沿線空間,配合高鐵青埔站周邊公園綠地及桃園棒球場,將設計為城市運動休閒區;A21環北站至A23中壢站則將串連中壢市火車站周邊鬧區地段做規劃,未來完成後,可望大幅增加市區綠帶,如同桃園市的綠色葉脈,更可利用自行車、低底盤公車等綠色運具,建構出綠色路網,給市民更多活動空間、更好的生活品質。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應算租賃收入2017/05/30發佈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已明定,個人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須能提出經公證之無償借用契約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方得以免課租賃所得。是以,個人縱係無償將財產借予他人使用,惟倘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應計算租賃收入。



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名下房屋租賃所得,經國稅局以該址有獨資商店設籍營業,參照當地一般租金及費用標準,核定租賃所得。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係基於民法之無償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將系爭房屋無償提供該商店使用,為法律所准許云云。



經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因此,納稅義務人只要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規定核算租賃收入,而無須證明納稅義務人實際有無收取系爭租金事實,從而否准甲君復查申請。



國稅局特別呼籲,依我國現行稅制,將財產借與他人設籍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稽徵機關即得依法核算租賃收入,納稅義務人將房屋借予他人使用時,請確認是否有營業設籍情形,以免滋生是類爭議。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查封拍賣,原屋主仍應繳納拍賣前房屋稅2017/05/30發佈
有納稅義務人反映,名下房屋已被查封拍賣,為何仍收到房屋稅單?



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又依照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繳足價金後,執行法院應發給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同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因此,房屋經拍賣,房屋稅之負擔以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基準,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前房屋稅以房屋原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權利移轉證書日之後房屋稅以拍定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2017買屋,房屋稅稅額如何計算?2017/05/30發佈
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是按月核課,房屋買賣移轉申報在當月15日以前,房屋稅自當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在當月16日以後申報者,則自次月起由承受人繳納。而且,依規定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



舉例來說,王先生在2017年3月8日向稅務局申報契稅,將房屋移轉給陳小姐,稅務局在受理時就會即予核算王先生自2016年7月至2017年2月共計8個月的房屋稅,先行核發房屋稅單予王先生,等到王先生繳清稅款後,地政機關才會受理移轉登記;至於陳小姐則應負擔2017年3月至6月共4個月的房屋稅。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出爐 租賃期3年2017/05/30發佈


內政部「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出爐,承租者應符合無自有住宅、一定財產標準以下,租賃期限3年,得申請續租,最長不得超過6年,符合規定的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



住宅法已於今年1月修正公布,為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興辦的社會住宅出租事項,內政部研擬「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目前於法案預告階段。



申請資格,草案明定,符合年滿20歲國民、在社會住宅所在縣市設有戶籍,或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應低於公告受理申請當年度社會住宅所在縣市50%分位點家庭的平均所得等條件,可申請社會住宅。



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受理機關以公開抽籤為原則決定序位。社會住宅租賃期限為3年,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租。社會住宅租賃及續租的合計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延長為12年。



至於租金,草案規定,內政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3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社會住宅租金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並應每3年檢討。



草案也規定,內政部於必要時可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並核對承租人身分,且承租人不得拒絕。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低薪、高房價」到底還要多久 網友酸:等國家滅亡2017/05/30發佈


台灣低薪資、高房價環境讓年輕人苦不堪言,有網友在mobile01發文詢問,究竟低薪、高房價還要持續多久?是否永遠無解,吸引大批網友回應,想知道何時能夠苦盡甘來,紛紛表示:「可能要等第4次世界大戰或國家滅亡時。」房產專家也認為,台灣房價與所得脫鉤確實造成社會問題。






▲台灣低薪資、高房價環境,讓年輕人苦不堪言。




有網友借鏡多年前的日本,如同現在的台灣,「台灣將漸漸如日本人不結婚、不生小孩、不買房子,努力發展機器產業」,另有網友表示,「大部份薪水只能來繳房貸、幫投資客買房炒房」。甚至有網友大酸:「等你死了,你才會發現,塔位的價格也跟房價一樣高,連想死的勇氣都沒有了!」






▲低薪、高房價問題何時才有解的問題,在網路引起討論。(翻攝自mobile01)




不過也有網友分析,台灣民眾收入太低才是大問題,其實除了北市,努力買房不難,但現在連越南房價都上漲,經濟環境改善才是根本。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也認為,房價與所得脫鉤確實造成社會問題,不過台灣目前最大的問題不只是買不起,而是住不起,日本擁有較健全租屋市場,才能做為不買房的堅強後盾,反觀台灣,在目前狀況下,想要解決可能得花上不少時間。



 


 


 


 


 


【資料來源:YAHOO!奇摩 房地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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